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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无过错方索赔?这些“过错”才受法律保护
时间:2025-06-23来源:中媒资讯 阅读:10

     “我丈夫出轨了,还长期和第三者住在一起,离婚时我能要求他赔偿吗?”“我老公赌博输掉几十万,离婚时我能让他赔我精神损失吗?”在婚姻家庭纠纷咨询中,类似问题屡见不鲜。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有权索赔?哪些“过错”能得到法院支持?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规定,为您逐一解答。

      一、真实案例:符合法定情形,无过错方获赔3万元

      2020年,李某(女)与张某(男)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。李某称,张某自2018年起与第三者王某在某小区租房共同生活,二人虽未以夫妻名义对外宣称,但长期共同起居、经济混同,严重伤害夫妻感情。为证明主张,李某提交了小区物业的居住证明、邻居证人证言及张某与王某的亲密合影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某的行为符合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法定情形,最终判决二人离婚,并判令张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。

      二、法律明确规定:仅四类“过错”支持索赔

      上述案例中,法院支持李某索赔的依据,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;(二)与他人同居;(三)实施家庭暴力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。”

    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“与他人同居”有严格的法律界定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二条,“与他人同居”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像案例中张某与第三者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形,即符合这一要件。

      三、常见误区:这些“过错”不在赔偿范围内

      实践中,许多当事人误以为所有婚姻中的“过错”都能索赔,例如嫖娼、吸毒、赌博等行为。但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,这些行为并不属于法定赔偿情形。

      以嫖娼为例,某离婚纠纷中,陈某(女)因丈夫周某多次嫖娼起诉离婚,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嫖娼虽违背道德,但属于偶发性行为,不符合“持续、稳定共同居住”的“与他人同居”要件,也不构成其他法定过错情形,故对陈某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。同理,吸毒、赌博等行为主要涉及个人不良习性,未直接侵害配偶的人身权益或破坏婚姻基础,因此一般不被纳入离婚损害赔偿范围。

      四、赔偿金额:司法实践中普遍不高

      即便符合法定情形,无过错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也需理性看待。从全国司法数据看,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普遍较低:在湖南等地区,法院判决的金额多在1万至5万元之间;经济发达地区虽可能略高,但通常不超过10万元。这是因为离婚损害赔偿以填补精神损害为主要目的,而非惩罚性赔偿,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、当地经济水平、无过错方受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。

      五、教育意义:理性认知权利,维护婚姻家庭稳定

    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,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制裁重大过错行为,保护无过错方权益,同时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。但需明确的是,法律仅对“重婚”“与他人同居”等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规制,而非所有道德层面的“过错”。

      对公众而言,一方面要了解自身权利:若配偶存在法定过错行为,可在离婚诉讼中同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(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,也可另行起诉);另一方面要避免认知误区,不要因配偶存在嫖娼、赌博等行为而对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。

      婚姻是责任与情感的结合,法律虽能在权益受损时提供救济,但更重要的是夫妻双方互相忠诚、彼此包容,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。

(作者:罗海红,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、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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