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媒资讯客户端
中媒资讯客户端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平台
工作人员
当前位置:首页  »  普法宣教
婚外赠与无效:守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利剑
时间:2025-06-12来源:中媒资讯 阅读:10

      一、案情回溯:一场因婚外情引发的财产争夺战

      吕稚与刘邦自2004年登记结婚,本应是相濡以沫的夫妻。然而,2013年刘邦因滑翔伞运动结识戚姬后,两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。戚姬彼时已有配偶及子女,刘邦却仍与她保持不正当关系,并在2014年至2015年间通过银行转账向戚姬支付款项共计421,800元。戚姬辩称其中40万元是委托刘邦炒作古玩的投资分红,另20,400元是借款利息,1,400元是代网购还款,但始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。

      刘邦于2015年3月自杀后,吕稚发现丈夫的异常转账记录,以"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"为由起诉戚姬,要求返还全部款项。一审法院结合戚姬在公安机关自认与刘邦为"男女朋友关系"、滑翔伞圈证人证实两人为情侣关系等证据,认定刘邦的转账行为系基于婚外情的不当赠与,判决戚姬返还261,800元(扣除戚姬向刘邦转账的16万元)。戚姬上诉后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
      二、法律分析:婚外赠与为何无效?

      (一)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:非日常需要需双方合意婷

     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(包括工资、投资收益等)为共同财产,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。但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条进一步明确,仅因"家庭日常生活需要"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可由夫妻一方单独决定;若涉及大额财产处分(如本案中421,800元转账),则需双方协商一致。刘邦未经吕稚同意,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,显然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畴,违反了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。

      (二)婚外赠与的效力认定: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

      《民法典》第八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;第一百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,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本案中,刘邦与戚姬均为有配偶者,却发展婚外情并通过转账维系不正当关系,该赠与行为既侵害了吕稚的财产权益,也违背了婚姻家庭的伦理基础和社会公德。法院据此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,符合法律对公序良俗的保护宗旨。

      (三)举证责任分配:主张"非赠与"需充分举证

     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,否则承担不利后果。本案中,吕稚已通过转账记录、证人证言等完成"存在赠与行为"的初步举证;戚姬主张款项系投资分红、借款利息等,需对"非赠与"的性质承担举证责任。但其未能提供古玩交易凭证、借款合同等关键证据,且对"6万元投资5天获利34万元""未出借先收利息"等明显违背常理的情形无法合理解释,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。

      三、守护婚姻财产的三重启示

      (一)夫妻共同财产非"个人私产",大额处分需协商

       本案警示公众: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。即使一方掌握财产支配权,也不能随意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(包括婚外第三人)。擅自处分不仅可能被认定为无效,还需承担返还责任。

       (二)婚外赠与"得不偿法",违法行为不受保护

      现实中,部分人误以为"恋爱期间转账是自愿赠与",但婚外情本身违背公序良俗,基于此的赠与行为自始无效。本案中,戚姬不仅未获得"投资收益",反而需返还26万余元,充分说明法律对违背伦理的财产转移持否定态度。

      (三)诉讼中"谁主张谁举证",关键事实需留存证据

      本案中,戚姬因无法证明款项的"投资""借款"性质而败诉,凸显了证据的重要性。无论是经济往来还是情感关系,涉及大额资金流动时,均应留存合同、转账备注、聊天记录等证据,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。

      结语

      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,更是财产的共同体。法律既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,也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秩序。本案判决不仅为受害配偶追回财产提供了司法支撑,更向社会传递了"婚外赠与无效"的明确信号——任何试图通过违背公序良俗获取利益的行为,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。

(作者:罗海红,系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)

责编:谢婷


   
版权所有: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
编辑出版:《中媒资讯》编辑部
京ICP备:2023016630号-1 
Copyright  2025 中媒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  技术支持:飞信网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