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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需真实资金交付 虚假过桥流水难获司法支持——从李某与金某纠纷案看虚假借贷的甄别与规制
时间:2025-06-12来源:中媒资讯 阅读:10

      一、案情回溯:职业追债人制造的"纸面借贷"迷局

      2012年,李某为债务人周某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。后周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,债务无法偿还,李某被周某的债权人委托的职业追债人金某盯上。面对金某等人的逼迫,李某被迫与金某签订借款协议,并配合开设个人银行账户、交付U盾,由金某实际掌控账户。同日,双方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约定李某将其开发楼盘的1幢一层建筑以5250万元出售给金某,金某支付1680万元"押金",若李某三个月内未办理预告登记手续,则需双倍返还押金。

      2016年,金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,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李某双倍返还1680万元押金。李某委托罗律师应诉后,提出双方实为"以房抵贷"的让与担保关系,且借款并未实际发生。经法院释明,金某变更诉讼请求为民间借贷纠纷,主张李某应返还1680万元借款。

      案件关键证据为金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。罗律师通过调取李某账户明细发现,金某转入李某账户的资金均在短时间内转至金某姐姐金某某的账户,形成"转入-转出-再转入-再转出"的"过桥流水"。结合金某承认与金某某的亲属关系,以及罗律师从派出所调取的暴力催债证据,法院最终认定金某主张的借贷关系缺乏真实资金交付,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。

      二、法律分析:民间借贷真实性的司法审查标准

      (一)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以真实资金交付为核心要件

    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,“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,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”;第六百七十九条进一步明确,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”。可见,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"借贷合意"与"资金交付"两个要件,其中资金交付是核心要件。本案中,金某虽持有借款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,但关键争议在于其是否实际向李某交付了1680万元借款。

      (二)虚假过桥流水无法证明资金真实交付

      实践中,职业追债人常通过"过桥流水"制造资金交付假象:将资金在关联账户间循环转账,形成"银行流水"作为借款凭证。对此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(2020第二次修正)》第十五条明确,“原告仅依据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,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、款项交付、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,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”。本案中,法院通过审查资金流向发现,金某转入李某账户的资金最终回流至其姐姐账户,李某的账户仅为资金"过账"通道,未实际取得借款,故认定借贷行为未真实发生。

      (三)让与担保的实质认定与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规则

      金某最初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,主张"双倍返还押金",但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(2020第二次修正)》第十四条,“当事人通过调解、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,不适用前款规定”(前款指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)。结合李某关于"以房抵贷"的抗辩,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让与担保,故依法释明金某变更诉讼请求为民间借贷纠纷。这一过程体现了法院对"名为买卖、实为担保"法律关系的实质审查原则。

      (四)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

      若金某明知借贷关系不存在仍提起诉讼,可能构成虚假诉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2023修正)》第三百零七条之一,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”。本案虽未认定金某构成刑事犯罪,但其行为已因证据不足被驳回,提示此类行为不仅无法通过诉讼获利,还可能面临民事制裁甚至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 三、实践启示:防范虚假借贷的"三端共治"路径

      (一)当事人端:严守法律底线,拒绝配合造假

      本案中,李某虽因被逼迫签订协议,但最终通过律师调查还原了资金流向,才得以胜诉。若当事人主动配合制造虚假流水、签署虚假协议,不仅可能被法院认定为"自认"债务,还可能因参与伪造证据,面临《民事诉讼法(2023修正)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罚款、拘留,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 (二)律师端:强化证据溯源,突破形式证据限制

      罗律师在本案中的关键作用在于:一是要求李某提供账户明细,发现资金异常流转;二是申请法院调取关联账户(金某某账户)流水,锁定资金回流路径;三是调取暴力催债证据,证明协议签订的非自愿性。这提示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,需重点审查资金来源、流向及当事人关系,突破"借条+流水"的形式证据限制。

      (三)司法端:严格实质审查,遏制虚假诉讼蔓延

      本案法院通过"资金流向+当事人关系+行为背景"的综合审查,最终驳回不实诉求,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虚假借贷的"零容忍"态度。实践中,法院可进一步加强对大额借贷的资金来源审查(如要求原告说明资金取现、转账的具体过程)、对关联账户的穿透式调查(如调取第三方账户流水),从程序上压缩虚假诉讼的生存空间。

      结语

      民间借贷作为融资的重要补充形式,其健康发展依赖于"真实、自愿、有偿"的交易基础。本案警示:任何通过逼迫签约、制造虚假流水等方式伪造借贷关系的行为,终将因缺乏真实资金交付被法院驳回;情节严重的,还可能触及刑事法律红线。无论是债权人、债务人还是职业追债人,均应严守法律底线,以合法方式解决纠纷,共同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的正常秩序与司法权威。

(作者:罗海红,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 委员、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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