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日常生活中,我们与照相馆、殡葬服务机构等签订服务合同时,往往更关注服务是否达标、费用是否合理。但您是否知道,若对方因违约行为不仅未完成服务,还导致您或家人的人格权益受损、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时,您不仅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,还能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?这一“双轨救济”的权利,正是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与情感利益的深层保护。
案例一:老照片遗失,精神创伤能否索赔?
某女士将已故父母唯一的一张老照片送至照相馆冲印。这张照片记录着父母年轻时的模样,承载着女士对双亲的全部记忆,是具有特殊人身意义的“情感信物”。然而,照相馆因保管疏忽遗失了照片,女士得知后悲痛欲绝,长期陷入思念与遗憾的情绪中,甚至影响了正常生活。
此时,照相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(违反了保管义务)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,女士有权要求其承担退还冲印费用、赔偿照片本身价值等违约责任。但更关键的是,这张照片并非普通物品,而是“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”——它连接着女士与已故父母的情感纽带,遗失行为直接侵害了女士的人格权益(对特定物的情感利益),并造成了“严重精神损害”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,女士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,要求照相馆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。
案例二:遗体混淆,两家人的“情感创伤”谁来担?
张老太与李老太的家属分别委托某殡葬服务公司运送遗体。然而,公司工作人员因疏忽将两人遗体混淆,误将李老太的遗体埋入张老太家祖坟。这一错误不仅破坏了两家人对逝者的追思仪式,更让张、李两家陷入“祖坟被占”“亲人错葬”的巨大精神打击中——张家人无法接受“非亲属”遗体进入家族墓地,李家人则因未能让亲人“落叶归根”而痛苦万分。
在此类殡葬服务合同中,服务内容本质上是对亲属“最后尊严”的维护,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。殡葬公司的违约行为(未正确履行运送、安葬义务)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,更直接侵害了家属对逝者的情感权益,属于“因违约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”的情形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六条,即使家属选择要求殡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(如退还服务费、赔偿重新安葬的费用),也不影响其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对此类案件亦持支持态度,认为“人格尊严与情感利益的保护高于一般财产利益”,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方心理创伤的必要救济。
法律的“双轨保护”:为何能同时主张?
有人可能疑惑:“违约是合同问题,精神损害是侵权问题,两者能同时主张吗?”答案是肯定的。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:“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,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,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,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”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“违约不赔精神损害”的限制,将人格权保护融入合同责任体系,意味着当违约行为“越界”侵害人格权时,法律允许受害方在追究违约责任的同时,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
需要注意的是,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:一是违约行为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”(如长期失眠、抑郁等影响正常生活的后果);二是受损害的对象是“人身权益”或“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”(如亲属照片、骨灰、墓碑等)。若仅是普通物品损坏或服务质量不达标(未造成严重精神后果),则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
给公众的提示:维护权益,更要重视“心伤”
这些案例提醒我们:签订服务合同时,不仅要关注服务内容、费用等“显性条款”,更要注意合同标的是否涉及人身权益(如纪念意义物品、殡葬服务等)。若遇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,应及时留存证据(如合同、沟通记录、医疗诊断证明等),并通过法律途径同时主张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。
对服务提供者而言,需意识到特殊服务(如照片冲印、殡葬服务)的“情感属性”,履行合同时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。一旦因疏忽造成人格权损害,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,还可能面临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。
法律不仅保护“钱袋子”,更守护“心的安宁”。当违约行为刺痛了我们最珍贵的情感时,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“精神权益”,是每个公民的权利,更是法治社会对人格尊严的最深敬意。
(作者:罗海红,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、法律头条网普法宣讲团成员、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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